安全閥校驗規定
一、國家質量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146條“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少應校驗一次。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二、電力工業部頒布的《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
9.1.13鍋爐安裝和大修完畢及安全閥經檢修后,都應校驗安全閥的起座壓力。帶電磁力輔助操作機構的電磁安全閥,除進行機械校驗外,還應做電氣回路的遠方操作試驗及自動回路壓力繼電器的操作試驗。
純機械彈簧式安全閥可采用液壓裝置進行校驗調整,一般在75%~80%額定壓力下進行。經液壓裝置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少對低起座值的安全閥進行實際起座復核。
9.1.14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放汽試驗。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于一個小修間隔。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各類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每年少進行一次放汽試驗。
9.1.15鍋爐運行中禁止將安全閥解列。
9.1.16安全閥未經校驗的鍋爐在點火啟動和在安全閥校驗的過程中應有嚴格的防止超壓措施,并在專人監督下實施。安全閥校驗中,校驗人員不得中途撤離現場。
安全閥校驗規定
三、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規定:
3.2.1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
3.2.4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
3.2.4.1大容量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校驗工作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升壓速度過快或壓力、汽溫失控造成超壓超溫現象。
3.2.4.2鍋爐在超壓水壓試驗和熱態安全閥整定時,嚴禁非試驗人員進入試驗現場。”
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
4.1防止超壓。
4.1.11根據設備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超溫運行。
4.1.2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排放試驗。
4.1.3運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污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經總工程師批準,保護裝置退出后,實行遠控操作并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4.1.4除氧器的運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1991)709號)的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根據《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進行核算后在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并在運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
4.1.10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于兩只全啟式安全門,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
4.1.11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
4.3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設備、系統檢修,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的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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